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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江某,农民。被告李某甲,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诉称,她与被告于2007年2月在青岛打工期间相识后,不久即开始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期间于2008年2月26日生一男孩李某乙,现随她生活。双方于××××年××月××日在安丘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其后于2009年夏天回到她的原籍村里租房居住。婚后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关心不够,为此双方经常吵架,使得本就不好的感情越来越差。并且被告不正经干活,即使挣了钱也是私自存着,不往家拿,并对她隐瞒。当初是为了给孩子落户口才补办的结婚登记,而非因为感情。2010年秋天,在双方又一次发生吵架后,被告离开家,从此未再见面。期间有时候也有电话联系,但是被告一直不说实话,提到离婚时,也是一副玩世不恭的口气。被告的言行、表现,使她彻底失望,双方再无感情可言。因此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孩子由她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李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7年2月在青岛打工期间相识,不久即开始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后于2008年2月26日生一男孩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在安丘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并于2009年夏天回到原告的原籍租房居住。原、被告结婚之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打架,致使感情越来越差。2010年秋天,在双方又一次发生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被告承担抚养费。法庭审理中,原告主张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2011年11月23日,原告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了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村委多次调解未果后,被告李某甲离家出走的事实。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一份、安丘市凌河镇董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以及原告陈述记录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生育一子后某,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各异,加之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打架,致使双方没有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并且在孩子尚幼时,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彼此互不尽夫妻义务,充分证明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男孩李某乙可暂由原告江某抚养,待李某甲归来后另行协商。关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查实,故不予处理,可在被告归来后再行处理。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了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分析与认定,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男孩李某乙暂由原告江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别怀明审判员  于德江审判员  李芝旭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希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