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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1212号

陈建峰与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建峰,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1212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峰。

委托代理人:郭国华。

被执行人: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

法定代表人:叶仁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峰与被执行人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57188.04元,尚有余款未执行。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21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张晓霞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