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刘长存与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长存,谢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保字第765号原告:刘长存,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谢峰,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存诉被告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存申请诉中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请诉中保全。审判员 张仕勇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