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民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章炳与李大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章炳,李大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民初字第2106号原告张章炳,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告李大慈,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章炳与被告李大慈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章炳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章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章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章炳负担。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