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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凤执字第00673-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蒋加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蒋加贵,曹义昌,安徽省诺瑞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凤阳县国丰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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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67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文昌街29号。

负责人:黄卫国,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峻,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蒋加贵,男,1971��1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曹义昌,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诺瑞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九华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刘义萍,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凤阳县国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临淮关镇。

法定代表人:潘廷付,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凤执字第00673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凤阳县国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实际车主为蒋加贵)皖M×××××福田牌自卸货车一辆(型号:福田牌BJ3258DLPJB-24,车价号码:LVBV6PEC7BL013414,发动机号:1611C075455),现因被执行人已将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凤阳县国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实际车主为蒋加贵)皖M×××××福田牌自卸货车一辆(型号:福田牌BJ3258DLPJB-24,车价号码:LVBV6PEC7BL013414,发动机号:1611C075455)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东升

审 判 员  马世卫

审 判 员  胡之水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