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67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文昌街29号。
负责人:黄卫国,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峻,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蒋加贵,男,1971��1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曹义昌,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诺瑞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九华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刘义萍,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凤阳县国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临淮关镇。
法定代表人:潘廷付,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凤执字第00673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凤阳县国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实际车主为蒋加贵)皖M×××××福田牌自卸货车一辆(型号:福田牌BJ3258DLPJB-24,车价号码:LVBV6PEC7BL013414,发动机号:1611C075455),现因被执行人已将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凤阳县国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实际车主为蒋加贵)皖M×××××福田牌自卸货车一辆(型号:福田牌BJ3258DLPJB-24,车价号码:LVBV6PEC7BL013414,发动机号:1611C075455)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东升
审 判 员 马世卫
审 判 员 胡之水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