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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江笕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曹颖新与郭乐平、张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颖新,郭乐平,张荣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江笕商初字第237号原告曹颖新。委托代理人高尔文,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江玥,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乐平,柱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长睦社区白马庄54号。被告张荣春。原告诉被告郭乐平、张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颖新的委托代理人胡江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乐平、张荣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颖新起诉称:被告郭乐平因购房所需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的内容有:借款本金30万元;月息2%,按月支付,先付后用;如逾期不还,利息另算。被告张荣春系郭乐平的朋友,为该借款提供保证责任。2010年12月13日,原告委托章敏将借款通过中国邮政储蓄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郭乐平。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其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郭乐平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2、被告郭乐平支付利息45567元(自2012年12月13日至2011年7月31日,按月息2%计)3、被告郭乐平支付逾期利息63123元(自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15日,按月息2%计,直至实际还款之日止);4、被告张荣春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郭乐平、张荣春既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曹颖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为:1、还款协议1份,拟证明原、被告郭乐平关于借贷关系达成的合意约定;2、银行转账单份,拟证明原告将借款交付原告郭乐平的事实;3、情况说明1份,拟证明原告委托章敏代为支付借款的事实。对原告曹颖新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告郭乐平、张荣春未到庭,放弃了提出抗辩与质证的权利,并且该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可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与原告曹颖新所述一致。另查明,原告委托章敏实际汇款至被告郭乐平银行账户的金额为294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依法予以保护。借、贷双方虽约定借款本金为30万元,但出借人曹颖新委托章敏向借款人郭乐平银行转账实际款项金额为294000元,因此该借贷本金应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因借贷双方就借款利率未予约定,故该借款应视为无利息借款,原告诉请按月息2%计收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无法定或约定抗辩事由的情形下,应于借款期限届满前归还本金,其逾期归还已构成违约,原告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收相应逾期利息。被告张荣春虽自愿为该借款提供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被间借款的履行期限至2011年7月31日届满,因原告未在2012年1月31日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故保证人张荣春免除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颖新借款本金294000元及逾期利息17310(暂计至2012年6月15日,此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二、驳回原告曹颖新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080元,原告曹颖新负担1771元,被告郭乐平负担63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3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汪骏华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人民陪审员  周华政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