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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鄄执字第269-1号

胡同岭、周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20-06-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胡同岭;周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鄄执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胡同岭,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周凯,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凯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中作出(2012)鄄民初字第64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凯名下的荣威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R×××××)一辆。申请执行人胡同岭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保障其债权的的顺利实现,申请将被执行人周凯所有的荣威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R×××××)一辆予以异地查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凯所有的荣威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R×××××)一辆查封至本院指定的地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长跃

审判员 马海涛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