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秦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徐镇宁与单浩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镇宁,单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秦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徐镇宁。被告单浩。原告徐镇宁与被告单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镇宁、被告单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镇宁诉称,2011年6月21日,被告单浩向其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现要求被告单浩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被告单浩辩称,借款是事实,我目前无法偿还。我可以让我妻子尽量在明年春节前还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6月21日,被告单浩向原告徐镇宁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单浩未按约定还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单浩向原告徐镇宁借款人民币50000元,现原告徐镇宁主张被告单浩归还此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徐镇宁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单浩负担(原告徐镇宁已预付,被告单浩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顾竞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