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14)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臧玉莹。申请执行人陈培新。法定代理人张爱杰,女,1968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祥生,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臧玉莹、陈培新与被执行人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0)复民初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荣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