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殿华与赵玉霞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殿华,赵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936号申请执行人杨殿华,女,1998年12月14日生,汉族,学生,住抚松县。被执行人赵玉霞,女,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抚松县人寿保险公司职员,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殿华与被执行人赵玉霞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赵玉霞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宝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云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