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执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班世惠与谢道群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世惠,谢道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01434号申请执行人班世惠,女,1964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谢道群,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2466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2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谢道群所有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