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0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田大岭与邢庆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大岭,邢庆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田大岭,女,生于1969年2月27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邢庆军,男,生于1963年5月3日,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原告田大岭与被告邢庆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邢庆军于2013年5月26日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邢庆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姬艳花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大岭、被告邢庆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大岭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26日生有一子邢田宇,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自孩子出生后,被告经常酒后殴打原告和孩子,而且被告还有赌博、嫖娼的恶习。原告实在无法忍受,曾于2012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邢庆军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我要求孩子随我生活,我可以自行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田大岭与被告邢庆军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06年9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2月26日生一子取名邢田宇。原、被告自2012年8月5日开始分居,原、被告之子邢田宇随原告田大岭生活。原告曾于2012年8月17日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原告遂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原、被告户口本各一份、原、被告之子邢田宇的出生证一份、华山派出所证明一份及(2012)历城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为琐事产生矛盾时,未能及时沟通与协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被告均愿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应予准许。原、被告分居期间,双方婚生子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其已适应周围的环境,为使孩子健康成长,原、被告离婚后,其儿子随原告生活较为妥当。至于被告给付抚养费数额,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被告的给付能力及济南当地的生活水准酌情认定每月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田大岭与被告邢庆军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邢田宇随原告田大岭共同生活,被告邢庆军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邢田宇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大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姬艳花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