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郧县行执字第0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郧县水利水电局与杨吉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县水利水电局,杨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郧县行执字第00077-1号申请执行人郧县水利水电局。法定代表人赵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吉春,男,生于1963年2月24日,汉族。本院在执行郧县水利水电局要求强制执行郧县水罚字(201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杨吉春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县水利水电局作出的郧县水罚字(2012)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虎审判员 吕明智审判员 陈 英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