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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XX与被执行人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XX,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胡XX(又名胡XX),男。被执行人付XX,男。申请执行人胡XX与被执行人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城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付XX偿还胡XX借贷本金119000元,利息21888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八月三十一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付XX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XX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XX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胡XX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查找到被执行人付XX的下落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00479号的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 孟 勇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宏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