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荔法民三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陈颖蓉与广州市康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颖蓉,广州市康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惠芬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民三初字第762号原告陈颖蓉。委托代理人邵挺杰,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鹫。被告广州市康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黄日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化平,该公司法务助理。第三人李惠芬(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颖蓉诉被告广州市康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惠芬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同意负担本案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颖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元��由原告陈颖蓉负担。审判员 侯炜邦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