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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民一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吕山军、吕志鹏与吕山岗、吕星土地使用权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山军,吕志鹏,吕山岗,吕星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滑民一初字第507号原告吕山军,男,1967年2月5日出生。原告吕志鹏,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华飞,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二原告的共同代理人。被告吕山岗,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被告吕星,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巍,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二被告的共同代理人。原告吕山军、吕志鹏诉被告吕山岗、吕星土地使用权协议纠纷一案,2012年8月14日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9月11日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山军、吕志鹏的委托代理人贺华飞,被告吕山岗、吕星及委托代理人崔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山军、吕志鹏诉称,原、被告同在一村,前后邻居,原告居南,被告居北。原告建房时,北屋屋后留有八寸宽滴水,该滴水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2009年10月6日原、被告四人就该八寸滴水达成协议,协议第二条规定:“甲方(即原告)的北屋屋后留有八寸宽滴水,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暂时交由乙方(即被告)使用,如甲方需要使用该八寸滴水时,乙方应及时、无偿地交予甲方。如甲方暂时不需要使用,由乙方使用。但乙方翻建该过道时,必须无偿将八寸滴水交予甲方。”被告建好过道后,因与原告的房屋后墙相距太近,造成房屋进水,现原告急需使用该滴水的土地,并多次通知被告,被告仍强行占用,拒不归还。特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土地。被告吕山岗、吕星辩称,相邻关系应本着和睦相处的原则处理,被告建过道时,双方达成协议,四年来双方和睦相处,相安无事。现原告的房屋既不进水,也不需要翻建,我们的过道并未影响原告的房屋使用,只是因为与原告的另一个纠纷,原告才起诉我们。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住一村,前后邻居,原告居南,被告居北,二原告系父子关系,二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建房时,北屋屋后留有八寸宽滴水(即南北宽0.267米,东西长11.5米),原告的土地使用证上显示该滴水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2009年10月6日,被告建国道时,原、被告四人就该八寸滴水达成协议。协议第二条规定:“甲方(即原告)的北屋屋后留有八寸宽滴水,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暂时交由乙方(即被告)使用,如甲方需要使用该八寸滴水时,乙方应及时、无偿地交予甲方。如甲方暂时不需要使用,由乙方使用。但乙方翻建该过道时,必须无偿将八寸滴水交予甲方。”被告建好过道后,两房相连接,大雨过后,原告的北屋窗台、墙壁被雨水侵透,有不同程度的雨水痕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相一致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协议书一份、土地使用证一份、房屋照片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同住一村,前后邻居,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原、被告所争执的八寸滴水(即南北宽0.267米,东西长11.5米)使用权归原告吕山军、吕志鹏所有,二原告拥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2009年10月6日,被告建国道时,原、被告四人就该八寸滴水达成协议。协议第二条规定:“甲方(即原告)的北屋屋后留有八寸宽滴水,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暂时交由乙方(即被告)使用,如甲方需要使用该八寸滴水时,乙方应及时、无偿地交予甲方。如甲方暂时不需要使用,由乙方使用。但乙方翻建该过道时,必须无偿将八寸滴水交予甲方。”该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该协议已履行四年,被告的过道因与原告的房屋后墙相距太近,大雨过后,原告的北屋窗台、墙壁被雨水侵透,有不同程度的雨水痕迹,对原告的房屋已造成危害,二原告主张二被告归还土地(即宅基地使用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让被告拆迁过道,腾出土地应给与二被告一定的期限,本院酌定三个月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山岗、吕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占用原告吕山军、吕志鹏的宅基地(南北宽0.267米,东西长11.5米)归还原告吕山军、吕志鹏。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吕山岗、吕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大勇审 判 员  高兴华人民陪审员  冯 舒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有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