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龚丽君与陈根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丽君,陈根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70-2号申请执行人:龚丽君,无业。被执行人:陈根龙,无业。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商观初字第191号龚丽君与陈根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根龙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已受偿6650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陈根龙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8350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70-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孙士明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