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磁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金,张玉国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张洪金,男,193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西固义乡驸马沟西一村。被告张玉国,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西固义乡附马沟西一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金与被告张玉国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张洪金负担。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申爱慧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