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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磁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金,张玉国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张洪金,男,193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西固义乡驸马沟西一村。被告张玉国,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西固义乡附马沟西一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金与被告张玉国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张洪金负担。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申爱慧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