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文亭、董高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亭,董高山,尚林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亭被执行人董高山、尚林亭王文亭申请执行董高山、尚林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文亭于2012年05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298776.87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董高山、尚林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亭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董高山、尚林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5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董高山、尚林亭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亭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