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齐法执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拥军与易爱文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拥军,易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法执保字第901号申请人:王拥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易爱文,男。申请人王拥军与被申请人易爱文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拥军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易爱文驾驶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易爱文驾驶的湘E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放行及转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