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商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彭述轩与被告邓朝亮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述轩,赵学坤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商初字第754号原告彭述轩,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学坤,男,成年人,住单县北城办事处北关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述轩与被告邓朝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述轩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述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述轩负担。审判员 石长战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