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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杭州新时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杭州新时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宝源。委托代理人:胡卫平。委托代理人:姚月萍。被告:杭州新时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渭根。原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杭州新时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志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于2012年7月3日由简易程序转成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姚月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的新时代装饰材料市场通道的消防工程,由原告负责承建,工程于2007年完工。经双方多次协商并结算,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谷渭根于2007年11月23日出具给原告一份消防工程结算协议,确认应付原告工程余款120万元,并承诺于2007年12月30日、2008年5月30日分二次支付。但被告仅在2008年7月7日支付了工程款30万元,其余工程款至今未付。原告负责人在2010年和2011年曾多次通过手机短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直未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消防设备工程款9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244432.5元(自2008年5月30日起计算至2012年4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消防工程结算协议1份(原件),用于证明被告欠原告消防工程款120万元,并承诺分二次付清;2.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2张、报价汇总表1张(原件),用于证明原告为被告施工消防工程;3.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谷渭根间的短信9页、谷渭根的名片1张(原件),用于证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款,诉讼时效存续至今;4.银行进账单、建筑业统一发票各1张,用于证明被告仅支付工程款30万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4系原件,符合有效证据要件,故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虽系原件,但原告不能举证证明与其进行结算的“鲁奇”与被告的关系,故本院对其关联性和证明效力不予认定;证据3,因无证据辅证机主为谷渭根,亦无证据证明名片的来源,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亦不予认定。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的新时代装饰广场消防改造增加工程,由原告负责承建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07年11月23日签订《消防工程结算协议》1份,确认被告还应付原告工程余款1200000元,约定分二次付清,于2007年12月30日、2008年5月30日前各支付600000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谷渭根在协议上签字确认。2008年7月7日,被告转账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遂于2012年4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的工程施工,至2007年11月23日被告尚欠工程款1200000元,该事实有被告法定代表人谷渭根与原告共同签字确认的《消防工程结算协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900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被告未按期限付款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要求从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时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起算日应为2008年5月31日,故原告主张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为241084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新时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90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1084元(截至2012年4月16日),共计1141084元;二、驳回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0元,由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0元,杭州新时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5070元。公告费650元,由杭州新时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径直支付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志敏人民陪审员  郑曙昌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