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段庆燕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梁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庆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梁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879号原告:段庆燕,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贵州省仁怀市。委托代理人:许建能,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伟叶,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舜水南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3428550-0。代表人:胡静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晓燕,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员工,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梁红,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庆燕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梁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庆燕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庆燕撤回对被告梁红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