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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莱芜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呈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呈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莱芜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莱城区花园北路清馨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杨庆荣委托代理人:任加文,明馨园管理处处长。被告:刘呈振。原告莱芜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呈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现珍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庆业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