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宁波市佳纯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格莱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宁波市佳纯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格莱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孙仲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洁洁,该××员工。被执行人:宁波市佳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岑建波,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格莱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岑建波,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宁波市佳纯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格莱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2012)甬慈商初字第95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另案在评估、拍卖慈溪市格莱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房屋,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宁波市佳纯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格莱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借款4500000元、利息27060元及相应逾期罚息和复利,并应承担诉讼费21510元、执行费4767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1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