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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王彩兰与邯郸县城区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兰,邯郸县城区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王彩兰。委托代理人孔庆斌。委托代理人冯建坤。被告邯郸县城区管理局。住所邯郸县雪驰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秉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进兴。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兰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邯郸县城区管理局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瑞敏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