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王彩兰与邯郸县城区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兰,邯郸县城区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王彩兰。委托代理人孔庆斌。委托代理人冯建坤。被告邯郸县城区管理局。住所邯郸县雪驰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秉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进兴。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兰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邯郸县城区管理局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瑞敏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