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陆利东与余锋波、陈大恩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利东,余锋波,陈大恩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126号原告:陆利东,居民。被告:余锋波。被告:陈大恩。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利东与被告余锋波、陈大恩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利东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利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利东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