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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李宝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李宝清,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住所地三河市迎宾北路57号。负责人张建忠,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建设北路152号。负责人陈建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华岩审 判 员  刘松伶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