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胡丽浓与金迪锋、徐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丽浓,金迪锋,徐滢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108号原告:胡丽浓,居民。被告:金迪锋。被告:徐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丽浓与被告金迪锋、徐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丽浓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丽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丽浓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