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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胡丽浓与金迪锋、徐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丽浓,金迪锋,徐滢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108号原告:胡丽浓,居民。被告:金迪锋。被告:徐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丽浓与被告金迪锋、徐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丽浓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丽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丽浓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