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鄢成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6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鄢成祥,农民,家住简阳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成祥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于同年4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2年5月28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于同年6月27日建议恢复审理,后又于同年8月13日建议延期审理,于同年9月12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均于当日予以同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刚飞、被告人鄢成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事实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间,被告人鄢成祥伙同孙某当、柴某飞(均已判刑)等人合股在慈溪市掌起镇五姓点村诸某立、邱某挺(均已判刑)家中等地,以“硬牌牌九”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在该赌场中,牟某林、陈某(均已判刑)等人护赌,李某、郭某建、吴某岳、姚某权、何某良、付某(均已判刑)等人在赌场外围望风,戎某松(已判刑)等人在赌场中负责坐桌角,乐某开(已判刑)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期间,该赌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500000余元,被告人鄢成祥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左右。上述事实,被告人鄢成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孙某当、柴某飞、戎某松、牟某林、吴某岳、李某、郭某建、姚某权、何某良、付某、诸某立、邱某挺、陈某、乐某开、张某新、李某志、朱某久、鄢某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证人吴某、厉某婷、周某1、周某2、袁某、范某、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聚众斗殴事实2009年12月某日,被告人鄢成祥及孙某当等人在慈溪市掌起镇五姓点村开设赌场,陈某(已判刑)电话联系被告人鄢成祥及孙某当欲到赌场“拿点生活费”。后被告人鄢成祥及孙某当纠集牟某林、李某、郭某建等10余人等候在赌场外面,并为此准备了刀具。随后,陈某伙同“朱二”、“六子”(均另案处理)携带手枪及匕首至该赌场。陈某与被告人鄢成祥及孙某当谈判未成,陈某便指使“朱二”、“六子”冲进赌场,但因牟某林锁住入口的门而未果。此时,陈某用手枪逼住被告人鄢成祥,后孙某当指使牟某林、李某等人与陈某发生打斗,陈某一方不敌,被孙某当等人制服。随后陈某等三人被弃于慈溪市龙山镇太平闸。在途中,陈某的腿部被孙某当一方的人刺伤。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鄢成祥至慈溪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鄢成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孙某当、陈某、牟某林、李某、郭某建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鄢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鄢成祥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成祥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还伙同孙某当等人为护赌,纠集人员与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鄢成祥在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鄢成祥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鄢成祥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鄢成祥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鄢成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鄢成祥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慧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