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执字第359-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邹宏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359-4号申请执行人邹宏伟,烟台市技术监督局职工。被执行人唐占芳,栖霞市第一中学教师。被执行人张小丽,栖霞市第一中学教师。本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栖执字第359-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唐占芳、张小丽在银行的存款,现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占芳、张小丽在你处帐号分别为62×××51、21×××81上的各11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波审判员 徐福洲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