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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贾吴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权学尧与权继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学尧,权继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贾吴民初字第149号原告权学尧,农民。被告权继承,农民。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权学尧诉被告权继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永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2年10月10日,本院向原告权学尧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权学尧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永福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昝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