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贾吴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权学尧与权继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学尧,权继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贾吴民初字第149号原告权学尧,农民。被告权继承,农民。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权学尧诉被告权继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永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2年10月10日,本院向原告权学尧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权学尧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永福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昝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