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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61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姚来选与赵良策、张德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来选,赵良策,张德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610号原告姚来选。委托代理人何建军、王宝辉,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良策。被告张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来选与被告赵良策、张德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来选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来选撤回起诉。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