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61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姚来选与赵良策、张德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来选,赵良策,张德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610号原告姚来选。委托代理人何建军、王宝辉,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良策。被告张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来选与被告赵良策、张德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来选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来选撤回起诉。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