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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泸泸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熊治海申请执行曾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治海,晏利君,曾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泸泸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熊治海,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晏利君,男,汉族,住泸县得胜镇。被执行人曾艳,女,汉族,住泸县得胜镇。关于熊治海与曾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2012)泸泸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案诉讼中被扣押的川E980**解放牌厢式货车已不知去向,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泸泸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聂华琪审判员  廖 斌审判员  邓能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