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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童协力、周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协力,周叶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106号原告:童协力,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原告:周叶清,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协力诉被告周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童协力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协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协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童协力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XX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