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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寿民初字第501号

贾玉海与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山西省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贾玉海;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民初字第501号

原告:贾玉海,男,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寿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淑琴,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乔如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海诉被告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玉海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现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增光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梦然(校对人:段梦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