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民初字第501号
原告:贾玉海,男,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寿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淑琴,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乔如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海诉被告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玉海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现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增光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梦然(校对人:段梦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