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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海法民一初字第409号-1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谭志雄与谭少容、钟灼平民间借贷纠纷2012民一初40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穗海法民一初字第409号-1原告谭志雄,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贵生,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谭少容,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第三人钟灼平,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志雄诉被告谭少容、第三人钟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之一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的(2006)穗中法民四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8)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67号民事裁定书。因第三人对上述判决书有异议,并已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粤检民抗字[2012]259号民事抗诉书要求法院依法再审。由于本案的审理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诉讼。审 判 长 刘 颖代理审判员 隋 群代理审判员 周旭军二〇一二年十月日书记员许丽容书记员许丽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