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商终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郑坚与陈善成、吴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善成,郑坚,吴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善成。委托代理人:杜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坚。委托代理人:蔡世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红星。上诉人陈善成为与被上诉人郑坚、吴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商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诸暨市公安局诸公经立字(2012)178号立案决定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上诉人吴红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立案侦查的事实。经本案核实,诸暨市公安局确于2012年6月5日决定对被上诉人吴红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吴红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现尚在侦查过程中,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商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郑坚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570元,退还给被上诉人郑坚;二审案件受理费18570元,退还给上诉人陈善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裘青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