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254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安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549号原告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辛王路9号。法定代表人董军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庆全,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东路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西安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16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7558元,其余案件受理费755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