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初字第229号本院2012年5月21日对原告张光进诉被告宋志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2)荣崖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中,后续治疗费20000元属遗漏,第六页第三项文字有误,应予更正为:“被告宋志峰赔偿原告医疗费59678.18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住院伙食2370元,误工费13801.10元,共计95849.28元的80%计76679.40元,兑除宋志峰已支付原告2300元,还应支付74379.40元。”另外,
本院认为最后部分添加且更改为“后续治疗费20000元,宋志峰应承担76679.40元,兑除已付原告的2300元,还应再付74379.40元”。特此更正。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