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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名(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惠州佑豪涂料有限公司与广东市泰豪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佑豪涂料有限公司,广东市泰豪乐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10-30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2年10月29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胡海林2012年10月19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7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6号裁三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6号裁三原告惠州佑豪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长宁镇第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清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勇,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广东市泰豪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大道石塘工业区10号厂房。法定代表人XX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佑豪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泰豪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惠博法宁民字第26号裁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担保人邱得名提供的粤B×××××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现原告表示双方已达成调解,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要求解除担保人邱得名提供担保的粤B×××××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解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项,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邱得名提供的粤B×××××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