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民一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卢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卢飞波。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提前3日传唤当事人于2012年10月19日8时30分开庭审理,在开庭时,原告未按照本院通知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传票规定的时间,提前妥善安排好其他事务,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事务冲突,应当提前申请延期开庭或者推卸其他事务。现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长 丘 理人民陪审员 饶保祥人民陪审员 雷碧杰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仕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