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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卢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卢飞波。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提前3日传唤当事人于2012年10月19日8时30分开庭审理,在开庭时,原告未按照本院通知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传票规定的时间,提前妥善安排好其他事务,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事务冲突,应当提前申请延期开庭或者推卸其他事务。现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长  丘 理人民陪审员  饶保祥人民陪审员  雷碧杰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仕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