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王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滑王民初字第208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被告李甲,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原告李某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被告李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月17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4日,儿子李某甲出生。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有很多令人不能容忍的行为,被告生性暴躁,婚后一年多时间,竟然殴打原告三次。被告责任心不强,现依法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万元。被告李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现在孩子还小,我们双方还能继续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10月14日儿子李某甲出生,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正月初九,原、被告因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婚姻证明及原、被告的部分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且生育一子,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学稳审 判 员 韩伟周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