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驻民一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荣芝与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芝,刘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民一初字第49号原告李荣芝,女,1957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被告刘新,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原告李荣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荣芝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荣芝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芝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文德群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振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