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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安徽天童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童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53号原告:安徽天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苏天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彰。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淳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倪孝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天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5万元,由利辛县天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安徽天童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5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天童商贸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建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