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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执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都基广、于所舫、都基德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基广,于所舫,都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117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都基广,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于所舫,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都基德,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都基广、于所舫、都基德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都基广、于所舫、都基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薛采东审判员  唐春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牟永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