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法定代表人梁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石清,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法定代表人刘肇怀。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庄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映琼(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