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沧民终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沧州市英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州监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沧州市英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州监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28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市英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闫素英,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沧州监狱。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河西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刘自桐,该监狱监狱长。上诉人沧州市英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河北省沧州监狱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2)运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又均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10月17日沧州市英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河北省沧州监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沧州市英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北省沧州监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沧州市英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及起诉,准许上诉人河北省沧州监狱撤回上诉;二、撤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2)运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4526由河北省沧州监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26元减半收取2563元,由二上诉人各自承担1281.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希荣审判员 刘晓莉审判员 李玉刚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