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沾河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月美与徐建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美,徐建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沾河民初字第178号原告陈月美,女,汉族,1973年5月12日出生,住沾化县泊头镇南徐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3********。被告徐建斌,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沾化县泊头镇南徐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4********。原告陈月美与被告徐建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沾化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玉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月美、被告徐建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月美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于1996年10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1998年6月19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徐璐琪。因此,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徐璐琪由被告抚养。被告徐建斌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抚养孩子,原告不用支付抚养费。经庭审,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无争议,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10月20日依法登记结婚。1998年6月19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徐璐琪。徐璐琪现随被告生活。另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徐璐琪随被告生活,被告放弃对原告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逐渐感情不和。原告起诉离婚后,经本院多次做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离婚。原被告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达成一致处理意见,这是对各自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月美与被告徐建斌离婚;二、原告陈月美与被告徐建斌婚生子徐璐琪随被告生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月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国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