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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朱香利与孟文斌交通肇事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香利,孟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1166号申请执行人朱香利,女,1969年6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文斌,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孟文斌银行存款393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昆执行员 种 强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俊峰